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解读之三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5-03-05

  2、长期收益保障:绑定托管周期,平滑资金回流

  《实施规程》规定能源费用托管周期不少于5年,一般为8-10年,长周期合同允许节能服务公司(ESCO)通过“分期回收”模式平衡前期投入。例如,节能服务公司(ESCO)投资300万元改造照明系统,可在3-5年内从节能收益中逐年回收成本,引导节能服务公司(ESCO)优化财务模型,更关注长期现金流而非短期利润,避免“赚快钱”倾向。

  《实施规程》强制要求接入省级能源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节能量,节能减碳量及能耗数据透明化。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通过平台数据证明年节电100万度,省去财政审计确认环节,直接按合同分成获取收益,指导推动节能服务公司(ESCO)建立数字化能力,利用数据证明节能效果,降低收益争议风险。

  二、服务收益:拓展盈利边界,推动服务升级

  《实施规程》通过细化服务内容与付费规则,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开辟设备销售、运维托管、碳资产开发等多元收益渠道,促使其从“设备商”转型为“综合能源服务商”。

  1. 技术服务收益:技改与运维双轮驱动

  《实施规程》要求节能服务公司(ESCO)承担设备更新责任,允许其通过设备销售、安装调试获取技改工程收益。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为学校更换磁悬浮冷水机组,收取设备价差及工程费,指导鼓励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设备厂商深度合作,通过规模化采购降低成本,提升利润空间。

  《实施规程》支持节能服务公司(ESCO)收取CEMS智慧管理系统的年费。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为开方式综合园区部署CEMS智慧能源管理系统SaaS平台,通过APP对园区企业提供线上服务,每年收取约10万元的服务费,指导推动节能服务公司(ESCO)开发软件服务能力,构建“硬件+软件”盈利模式。

  2、碳资产开发收益:链接碳市场,增值服务变现

  《实施规程》明确节能量可折算为减碳量,通过碳交易分成,鼓励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公共机构共享碳收益,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将托管项目产生的5000吨碳配额出售,双方按7:3分成,指导推动节能服务公司(ESCO)组建碳资产管理团队,布局碳咨询、MRV(监测、报告、核证)服务。

  《实施规程》支持节能服务公司(ESCO)通过绿色信贷、绿色金融协同收益、融资租赁降低资金成本。例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以未来节能收益权为质押,获取低息贷款扩大业务规模,引导节能服务公司(ESCO)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融资工具,提升项目承接能力。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