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5-03-17
在《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以下简称《实施规程》)中,明确划分了公共机构的“基础能源设施”和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责任边界,这是确保能源费用托管项目顺利实施、避免纠纷的关键环节。
一、基础能源设施与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的定义
1、基础能源设施
指公共机构原有的、用于能源生产、传输、分配和使用的设备与系统,如配电系统、供暖管道、空调主机、照明线路等。其特点是通常由公共机构自行投资建设;使用寿命较长,可能存在老化或效率低下的问题;基础能源设施是节能智能化改造的“载体”和“基础”。
2、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
指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新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用于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智能化设备与系统,如智能电表、CEMS能源管理系统、变频器、光伏发电设备等。其特点是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投资建设或改造;具有智能化、数字化特征,能够实时监测和优化能源使用;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是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责任边界的划分
1、所有权与投资责任
基础能源设施的所有权归公共机构,投资责任由公共机构承担。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的所有权在托管期内归节能服务公司(ESCO),投资责任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承担;托管期结束后,可根据合同约定转移所有权。
2、运维责任
基础能源设施在托管期内,公共机构负责维修、专业保养和更换,节能服务公司(ESCO)负责日常运行维护;若因基础能源设施故障影响节能效果,公共机构需承担修复责任。
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在托管期内,节能服务公司(ESCO)负责设备运维、故障维修、设备更换及技术升级;若因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故障导致节能目标未达成,节能服务公司(ESCO)需承担赔偿责任。
3、风险与收益分配
因基础能源设施老化导致的能耗增加和故障风险由公共机构承担,基础能源设施故障维修、专业保养或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公共机构承担;若基础能源设施改造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实施,新增收益按合同约定分配。
因节能智能化改造设施故障或技术缺陷导致的节能目标未达成,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ESCO)承担;节能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