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3-02-20
第十四条 项目托管期届满之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需采用北京市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方法学及软件平台进行节能量核证。
第十五条 托管项目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和相应技术档案资料,并确保项目和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出资形成的资产,应当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做好接收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