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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一)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验收申请;

  (二)河南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申报书;

  (三)列入试点、示范工程计划的批准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五)试点、示范工程实施的综合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建筑节能专项示范需要提供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的综合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如有须提供);

  (七)其他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片、录像等音像资料。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接到试点、示范工程达标验收申请资料后,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成由专家组及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建设、施工等单位参加的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试点、示范达标验收。

  需验收的试点、示范工程,必须是已经列入省建设科技试点、示范工程计划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试点、示范工程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单位汇报试点或示范工程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要用录像等汇报),并做技术总结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二)专家组及验收委员会考察工程现场;

  (三)专家组及验收委员会查阅有关工程资料并进行质询;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要求实施单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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