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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核心价值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5-12-18

  二、聚焦关键环节,提供“如何规范”的标尺

  针对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环节,《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提供了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规范。

  2.1、能源基准的确定

  这是费用托管的核心,也是以往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实施意见》五(一)中,详细规定了能源审计的基期(1-3年)、边界、以及结合设备、时段、人数、价格等多因素的确认方法,并对新建和既有建筑采取了差异化的处理方式,为科学、公平地确定基准提供了权威依据。

  · 采购与合同管理:

  · 明确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并以托管费暂估价作为最高限价(第十三条),引导采购从“买设备”向“买服务”转变。

  · 提供合同范本参照(GB/T 24915),并明确合同期限(5-10年)及必须包含的专项条款(第十四条),有效防范了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后期风险。

  · 节能量核定与调整: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确立了节能量核定的周期、方法(优先账单分析法)和原则。特别是第二十五条,承认了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并允许采用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这为解决因用能规模、业务量等变化引发的争议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出口,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公。

  三、 扫清制度障碍,明确“如何保障”的机制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前瞻性地解决了公共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预算、资产和协同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性障碍。

  · 预算与费用结算机制:第二十七条是极具突破性的条款。它明确了财政部门按能源基准开设预算科目,且项目实施后不调减年度经费预算,节能效益可补充公用经费。这一规定彻底打消了公共机构“节约后预算被核减”的最大顾虑,从财务制度上建立了正向激励机制。

  · 国有资产管理规则: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明确了项目期内资产的监管责任,以及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移交规则和会计处理方式。这解决了公共机构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后顾之忧,确保了项目的合规性。

  · 主体责任与协同关系:第十九条及《实施意见》五(四)中,清晰界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三方的责任分工,要求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这为解决实践中常见的多方协调难、责任推诿等问题提供了框架。

  四、强化全过程监管,构建“如何管控风险”的防线

  文件通过设立多个监管节点,构建了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体系。

  · 备案管理:要求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便于主管部门掌握项目动态,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 动态监测:强制要求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与省级平台联网(第十六条),实现了能耗数据的透明化和实时监控,为节能量核定和监管提供了数据基石。

  · 安全与保密:专门章节(第二十、第二十一条)强调安全生产和保密责任,要求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防范了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

  总结

  《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的指导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家政策到地方细则、从宏观指导到微观操作、从理念倡导到制度保障的关键一跃。它不仅是河南省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更是一套风险控制系统和激励机制。

  通过提供这套全面、细致且贴合本省实际的规则,该文件极大地降低了公共机构的决策风险和操作难度,增强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信心和投资意愿,从而有力地推动国家关于鼓励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政策意图在河南境内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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