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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意见》的指导意义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5-11-28

  1.2、确立了基本原则

  “总体布局、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四项原则,为各地市、各系统在复杂情况下推进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既强调整体统一,又允许地方探索,平衡了规范性与灵活性。

  二、精准界定范围,解决“谁该做、做什么”的问题

  《河南省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意见》有效聚焦了政策资源和行政力量,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2.1、锁定优先对象

  第三条明确列举了六类应优先实施能源费用托管的公共机构情形(如能耗超标、设备能效低、数据中心PUE值高等)。这为项目筛选和立项提供了精准的“标尺”,避免了“撒胡椒面”,使节能资金和技术能优先投向最急需、潜力最大的领域。

  2.2、创新组织模式

  提出对分散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建筑,可采用“集中打包”或由后勤物业部门“牵头实施”。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公共机构普遍存在的体量小、分布散的特点,通过规模化提升项目吸引力,是推动项目落地的重要创新。

  三、细化操作程序,构筑全流程管理的“流水线”

  《河南省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意见》最核心的在于第五章,它构建了一个标准化、闭环式的项目管理流程,让首次接触该模式的公共机构也能“按图索骥”。

  3.1、前期评估阶段

  强调能源审计的权威性,明确以1-3年为基期,并要求结合设备、时段、人数、价格等多因素确认能源基准,为项目奠定了公平、科学的计价基础。

  引入第三方评估,要求对技术方案、成本核算等进行全面评估,这相当于为项目增设了“专业过滤器”,提升了决策的科学性。

  3.2、采购与合同阶段

  明确采购属性:界定为“服务类型”采购,并以“托管费暂估价”为最高限价,引导采购从“买设备”的思维转向“买服务”和“买绩效”。

  固化合同要素,明确合同期限(5-10年)及必须包含的专项条款,提供了风险防范的“安全清单”。

  3.3、实施与监管阶段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在边界、人数、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签订补充合同,这为长期项目应对不确定性提供了合法的“安全阀”。

  厘清三方责任,清晰界定了公共机构(业主与协调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与保障方)、物业服务公司(配合方)的权责利,为解决实践中常见的推诿扯皮问题提供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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