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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解读之九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5-03-19

  二、“禁止做的”划定红线,防范风险

  1、禁止违规举债或变相融资

  公共机构不得通过违规举债或变相融资方式,以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实施能源投资项目,防范财政风险,确保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合规运行;引导公共机构通过节能收益覆盖托管成本,实现良性循环。如某市明确要求能源费用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杜绝违规融资行为。

  2、禁止虚假节能或数据造假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ESCO)不得虚报、瞒报能耗数据或节能效果。维护市场秩序,杜绝节能“数字游戏”;确保节能效果真实可信,增强政策公信力。如某省级政府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对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3、禁止节能服务公司(ESCO)“托管不节能”

  节能服务公司(ESCO)不得以“托管”名义规避节能减碳责任。倒逼节能服务公司(ESCO)提升技术与管理水平,确保节能实效;保障公共机构利益,避免“形式主义”托管。如某节能服务公司(ESCO)因未完成节能目标被列入“黑名单”,行业风气大幅改善。

  三、“鼓励做的”激发动力,推动创新

  1、鼓励引入新技术与新设备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ESCO)积极采用高效节能技术与设备(如更换磁悬浮空调主机、光伏储能系统)。提升节能效果,降低运营成本;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如某数据中心引入CEMS智慧能源管理系统,通过AI智能控制,年节电超800万度。

  2、鼓励探索碳资产开发

  将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节能量转化为碳配额,参与碳交易或抵消自身排放。为公共机构创造额外收益,增强托管吸引力;推动碳市场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如某省级政府将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节能量纳入碳普惠平台,年创收超200万元。

  3、鼓励地方财政支持

  地方政府对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降低节能服务公司(ESCO)节能智能化改造资金压力,加快项目落地;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扩大托管覆盖面。如某市对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提供20%的财政补贴,年内新增项目超16个。

  《实施规程》通过“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构建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的完整生态闭环:“要求做的”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夯实政策基础;“禁止做的”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做的”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模式升级。这一框架不仅为公共机构节能减碳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更为全社会绿色转型树立了标杆。未来,随着政策细化与市场成熟,能源费用托管模式有望成为公共机构迈向“碳中和”的主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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