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0-05-16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对供热系统能耗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节能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用热单位应当加强用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及供热系统计量与节能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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