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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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