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第九十一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第九十二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 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 (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 (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 (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九十三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九十四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 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九十五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九十六条 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第九十七条 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第九十八条 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九条 “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一百条 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14/16   首页 上一页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