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8-11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北京市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