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5-16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在实施节能分项工程过程中,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和建设部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二条 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不少于一个采暖(制冷)期、且其节能性能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承担单位提出节能专项验收申请,由建设部或由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申请节能专项验收时,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部统一颁发建设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
2.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项目;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4.未获得建设部批准延期实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